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拟订法规(包括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草拟全省广播电视社会管理规划;
2、参与草拟广播影视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行政审批
1、组织审核、报批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影视剧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2、组织审核、审批视频点播业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等活动;
3、组织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许可的审核审批。
㈢实施处罚
1、参与组织与协调全省广播影视执法检查工作;
2、对本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3、督促、指导省稽查总队开展行政处罚工作。
4、组织和协调有关行政处罚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电视方面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的意见;
㈢负责广播影视台(站)、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制作单位、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使用单位及其他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许可审核报批工作和监督管理;
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经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处起草的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发展规划;
②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
③广播电视台(站)、影视剧制作单位、视频点播业务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节目;
④本处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处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其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办人;
②确定本处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处长审批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承办或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总体布局和规划;
2、承办草拟本处业务范围内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处业务范围内许可事项;
4、承办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