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管理处执法岗位责任
2006-09-29 10:05:37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组织或参与草拟广播影视宣传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组织核准全省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动画片题材规划, 组织对本省摄制的影视片(带)的审查、发行许可;
  ㈢组织对引进的境外电视剧和合拍影视剧及进口音像节目的审查,对引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及对邀请境外演职人员参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审查报批;
  ㈣监督检查全省广播电台、电视台宣传情况;
  (五)组织或参与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播出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影视法规、规章及有关宣传、影视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㈢切实加强对影视剧生产、发行及动画片题材规划等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检报批和发放有关许可证;
  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处拟制的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和要求;
  ②本处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影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和动画片题材规划及本处负责审核、发证等许可事项;
  ④本处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室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稿的承办人;
  ②指定本处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处长审批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宣传规划、宣传纪律等文件;
  2、草拟或参与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职业务范围内许可、认定事项;
  4、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