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处执法岗位责任
2006-09-29 10:05:43

  一、主要执法职责

  ㈠组织或参与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㈡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核工作,对符合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条件的人员核发有关证件;
  ㈢监督并组织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㈣参与对行政执法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责任追究。

  二、执法具体目标和要求

  ㈠积极参与广播影视法规、规章及有关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拟制工作,不断完善广播影视的法律法规体系;
  ㈡认真贯彻落实广播影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法,纠正不规范行为,并对违纪行为和违法案件的处理提出意见;
  ㈢切实加强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检报批和发放有关证件;
  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

  ㈠处长的执法职责和权限
  1、处长审核,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①本处拟制的全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划和要求;
  ②本处组织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③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规划及本处负责审核、发证等许可事项;
  ④本处提出的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行为、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
  ⑤向上级呈送的本处监管项目的情况报告;
  ⑥其他需报局领导审批的事项。
  2、处长审批的事项
  ①指定本处起草的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及其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稿的承办人;
  ②指定本处各业务项目的主办人员;
  ③其他需处长审批的事项。
  ㈡其他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
  1、参与起草全省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核等方面的文件;
  2、草拟或参与草拟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对有关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
  3、受理本职业务范围内许可、认定事项;
  4、处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