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领导岗位责任
2006-09-29 09:57:45

  一、局长职责

  ㈠负责广播影视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

  ㈡审定本局起草的广播影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对省人大、省政府和国家广电总局的立法草案提出建议和意见;

  ㈢审定行政许可决定,审查、审批重大处罚案件的立案、处罚决定,审查、审批行政复议决定;

  ㈣履行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的职责;

  ㈤组织对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㈥向上级汇报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二、主管法制、社会行业管理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组织制定全局和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规划、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㈡组织执法检查,对全省广播影视执法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组织指导立法调研活动,拟定地方性广播影视法规、规章草案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影视剧制作单位的设立和撤销,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设置和使用,对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播出的审核、审批工作;

  ㈣督促、指导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工作,批准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三、主管科技管理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负责并具体组织实施科技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㈡组织草拟涉及广播影视科技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全省广播电台频率、电视台频道和发射功率,对专用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设立或撤销,对广播电视工程的选址、设计审核、审批工作,对广播电视工程设备购置核准和有线广播电视器材入网的认定、监管工作;

  ㈣督促、指导对涉及科技管理方面的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四、主管宣传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㈡组织草拟涉及广播电视宣传、影视文艺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广播影视文艺创作题材,广播影视节目的播出、交易、进出口以及广播电视宣传等方面的审批、审核工作;

  ㈣督促、指导对涉及广播影视宣传管理方面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五、主管组织人事工作副局长职责

  ㈠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㈡组织草拟涉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㈢组织对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考试、考核和审查发证工作;

  ㈣督促、指导对涉及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方面违纪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并参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定。

编辑: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