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强化局机关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和公仆观念,提高廉洁从政的自觉性,根据《廉政准则》和上级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1、要坚持政务公开原则,严格按程序办理各项业务工作,严禁私下协商解决,严禁以权谋私;不准在自己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与所辖业务有关的业务代理、广电设备代理、电视节目代理等属个人行为的经营活动。不准从事第二职业,不得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索要任何形式的回扣、佣金等,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谋取非法利益。
2、不准利用自己管辖业务之便,故意刁难、拖延应该办的业务,向广播影视受众吃、拿、卡、要、报,索取各种好处;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或亲属旅游活动。
3、个人应邀参加庆典活动,需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不得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纪念品、馈赠和宴请;在对外公务活动和交往中接受无法推辞的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等,要按规定及时上交。
4、不准向基层单位或业务关系单位借用小汽车及通信工具为私用,不准用公款学习机动车驾驶技术;不准用公款为个人住宅配备电脑和为其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5、因公出差不准带家属,特殊情况,要向局分管领导报告,亲属不得接受公款接待和支付相关费用。
6、不准利用职权私设“小金库”,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
7、不准私下向用户、当事者提供局内部保密资料、文件等。
8、不准私下为违法行为说情,干扰正常的执法工作,不准干扰正常的招投标活动。
9、不准超越权限办理未经领导同意的相关业务事项。
10、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其他廉政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以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适用于全体机关工作人员,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