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影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9-11-24 16:12:18

赣广影字〔2009〕3号


关于规范电影院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广电局,省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随着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长和国家扶持发展电影业的力度不断加大,我省不少地方开始新建或改建电影院。但有的单位因不了解电影院建设的技术标准,建成的电影院不适合放映电影;有的单位因不了解电影放映管理方面的法规规定,造成电影放映活动中出现违法违规问题,等等。为更好地调动和引导好各地新建、改造电影院的积极性,同时规范电影院的放映经营活动,现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电影院建设

  电影院是保障观众正常观映影片的场所,又是人员密集场所,技术含量和安全卫生要求都高,特别是新建电影院由传统单厅向数字多厅发展,功能更加多样,建筑工艺和安保、环保方面的要求更加严格。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大力宣传建设部发布的《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2008)和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数字影院暂行技术要求》(GD/J017-2007)、《数字影院(中档)放映系统技术要求》(GD/J1014-2007),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电影院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21048-2007),推动电影院按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进行建设,按国家推行的星级标准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打造影院的服务品牌。

  同时,各级广电行政部门要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规定,严格审查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行为,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并向有关部门建议,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二、规范电影院放映许可审批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规定,国家对电影放映实行许可制度。电影院须经许可批准,获得《电影放映许可证》后,方可经营电影放映业务。新建、改建电影院申办《电影放映许可证》,执行以下规定:

  1、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4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申请经营电影放映业务,由申请人向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写明单位地址、名称、经济性质、公司章程、营业面积、有关人员配备情况等);(2)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申请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各1份(复印件);(4)主要岗位专业人员技术资格证或培训证(复印件);(5)放映场所房产证明或合同书(复印件);(6)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7)银行或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复印件);(8)出具放映等设备购置票据或证明;(9)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10)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县级以上广电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省广电局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办理时限,即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法定时限60日内),完成资质审查、实地勘查等工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依据《电影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合营外方)经中国政府批准,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由合营中方向省级商务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设立外商投资电影院项目申请书;(2)合营中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影院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材料、银行资信证明;(3)合营外方的资格证明材料、银行资信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4)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电影院名称预核准通知书;(5)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6)法律、法规和审批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在征得省广电局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外商投资电影院完成建设、改造任务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向省广电局申领《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

  3、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电影院,执行《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49号)及《<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国家广电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51号)的规定。

  4、已持有《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电影院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放映单位,应当依照《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电影院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广电行政部门备案。

  三、规范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

  实行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是电影现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信息建设的重要标志,在电影产业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强新建、改建电影院计算机售票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影公司机制改革的意见》(广影字[2003]第576号)规定,新建、改造影院均应在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后方可加入电影院线公司。

  2、依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415号)的规定,影院申请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应向省广电局申报,由省广电局确定其编码(包括全国统一编码及上报编码),并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安装计算机售票的影院必须使用由省广电局统一编码印制(或监制)的专用电影票纸,影院无权印制专用或代用的各类电影票。各类兑换劵、电影卡、通票、团体票等必须换成计算机票方能进场观影。计算机售票影院必须每日向院线公司、省广电局及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等数据终端上传全部票房数据。

  3、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应设立举报电话,加强对影院计算机售票的监督。

  四、规范电影专项资金收缴和使用管理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中央和省分别设立中央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国家管委会、省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管理电影专项资金。

  (一)专项资金收缴执行以下规定

  1、根据《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根据财政部、广电总局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5号)规定:国家对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电影票房收入,按5%的标准征收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县及县以上城市电影院必须履行电影专项资金交纳义务,于每月10日前足额交纳上月应缴电影专项资金。对不能及时足额上缴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将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电影专项资金由征缴和使用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和公款私存,并严格按照的使用范围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等比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国家广电总局《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519号)第五条规定,参加跨省院线的影(剧)院,仍依法接受属地管理。其专项资金应如实向所在地省电影专项资金管委会办公室上缴。

  (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执行以下规定

  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家管委会安排使用的资金,主要用于:(1)资助城市影院放映国产影片;(2)资助城市影院更新改造;(3)资助影院计算机售票系统;(4)资助少数民族电影译制;(5)其他经财政部和广电总局批准的,对电影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由省管委会安排使用的的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城市电影院的更新改造。

  2、依据《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规定,申请影院改造资助资金,应具备如下条件:(1)改造后的银幕总数必须在3块(含3块)以上;(2)改造后与改造前相比,票房收入增长;(3)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家电影专项资金;(4)安装影院计算机系统的影院,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影院及院线计算机售票管理的通知》(广影字[2003]第415号)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上报数据。

  申请单位在影院改造完成并正式营业三个月后,可提出改造资助申请,并以书面形式向省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如下材料:(1)改造前两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2)改造前两年的年票房收入和年上缴的电影专项资金;(3)改造实际使用资金证明及改造后的票房收入;(4)申请单位所在院线公司的意见。省管委会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报国家管委会办公室。

  3、依据《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规定, 2002年1月1日起正式营业、银幕数在3块(含3块)以上的新建影院(含原有影院异地拆迁新建),可申请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管委会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附如下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投资总额、投资欠及投资比例;(4)影院厅数、银幕数量。省管委会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报国家管委会办公室。

  《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资助城市影院改造办法》(电专字[2004]1号)和《关于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通知》(电专字[2004]2号)明确规定,资助款和先征后返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必须用于影院基建项目及设备改造,不准用于发放工资及其他非影院设施改造项目。

  4、依据《关于鼓励影院放映国产数字影片的通知》(电专字[2004]3号)规定,影院国产数字影片年度放映收入达到该影院数字影片年度放映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时(含三分之二),可于第二年1月份申请全额返还按前一年度数字影片放映收入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影院国产数字影片年度放映收入达到该影院数字影片年度放映收入的二分之一以上时(含二分之一),可于第二年1月份申请返还按前一年度数字影片放映收入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三分之二。申请单位以书面形式向省管委会提出申请,并附该影院前一年度国产数字影片放映收入、数字影片放映收入、放映总收入和实际上缴的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证明材料,省管委会审核后,将审核意见及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报国家管委会办公室。

  依据《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各级广电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协助省管委会做好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的收缴和使用工作,对瞒报或拖缴电影专项资金的电影院进行监缴和催缴。

  五、规范电影院放映活动监管

  《电影管理条例》规定,经许可批准设立的电影院,放映的影片,应当是已取得国家广电总局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影片,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放映活动;放映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实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各级广电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颁发的《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有关罚则,对从事违法电影放映活动的,视情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工商或广电行政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处罚。

  本通知所引用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可在国家广电总局、省广电局等政府网站查阅、下载,或与省广电局电影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0791)8336016、2080638、2080650(传真)。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电影 电视院 建设与管理 规范 通知

 抄报: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
                                 

江西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一日印发
共印150份

编辑:张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