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
2009-10-23 15:25:45
【标 题】《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补充规定(2006年11月14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3号发布)
【文 件 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3号
【颁布部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时 效 性】有效
【颁布日期】20061114
【实施日期】20070101
【正 文】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对《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令第40号)做如下补充: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国家广电总局将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所属的制作机构生产的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的审查工作,交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
二、本规定中的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有香港、澳门演职人员参与拍摄的国产电视剧完成片审查的其他规定(包括审查标准、报审材料和审查程序等),仍按照《电视剧审查管理规定》执行。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